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資格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原告 陳傅清梅 訴訟代理人 陳永順
葉婉玉 律師 吳任偉 律師 翁翊華 律師被告 蜜鉢蘭若寺 兼法定代理人 許正孟 被告 凃傑生 被告 盧俊成
許寶珠 沈鈺卿 葉欣慈 林洲田 楊百族 陳蒼茂 張偉堅 吳偉翰 蔣承廷 盧旻秀 陳鐘秀惠 金天麗 鄭如君 沈利英 劉麗鄉 鄧美華 張美華 吳淑靜 陳秀錦 許素芬 蔡佩瑾 張素娥 邱秀梅 蔡孟潔 謝宜君 關惠馨 兼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序光 律師上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慧娟 律師
吳志勇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兩造請閱本院調取之本院104訴728號(104偵15368號)誣告卷(係向刑庭閱取,請事先與書記聯絡可閱卷時間),並於閱卷後15日內具狀表示意見。
三、原告請統合由其中之一訴訟代理人重新整理載明所欲主張之完整「事實及理由」部分之陳述(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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