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9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由合議庭裁定命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之一第七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許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