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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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立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顧乃湘 被上訴人即原告 葉玲琴
林秋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案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27,400元【計算式:系爭二筆建物申報現值均為3,413,700元,合計共6,82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