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4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旻諭 (原名: 李貴清 )、 余芓嫻 (原名:
余美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更正違約金之請求(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2月9日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14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0元、400元及500元,違約金之計付以三期為限。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就違約金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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