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414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茂雄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和平區之住所業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花蓮縣壽豐鄉,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