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0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560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 卓森發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陸仟捌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陸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零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玖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伍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