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侵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國隆選任辯護人林世祿律師(嗣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255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0年8月26日18時至19時許間,前往其友人林○葦(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位於彰化縣永靖鄉之租屋處後,即與林○葦、被害人即代號BJ000-A110149號之成年女子(年籍詳卷,下稱A女)一同飲酒,不料A女於喝完半瓶米酒、3瓶啤酒後,因酒精作用產生醉意而意識不清,處於相類似心智缺陷不能抗拒之狀態。詎被告見狀認為有機可乘,竟基於對於女子利用其酒醉不能抗拒而為性交之犯意,於同日20、21時許,逕自將A女攙扶至上址為A女所有之房間內,並利用A女因酒醉倒臥在床上且無力抗拒之處境,先脫光A女之衣褲後,再以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之方式,對A女為性交行為1次得逞。嗣A女於翌日(27日)醒來時發現其下體疼痛,且見甲○○躺在其身旁,遂於同月28日至警局報案,並前往醫院驗傷採證,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已於111年3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陳德池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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