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416號聲請人 王玉姿 (即 楊奕鍾 之繼承人)
楊斯皓 (即楊奕鍾之繼承人) 楊嵐茵 (即楊奕鍾之繼承人) 楊舒涵 (即楊奕鍾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代理人王玉姿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出戶籍謄本所載楊斯皓已於民國97年8月31日出境且99年9月29日為遷出登記,請 陳明 聲請人楊斯皓是否已出境;若是,請提出外交部駐外單位認證之委任狀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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