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江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江男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江男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英志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