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號
原告己○○
丁○○戊○○複代理人辛○○被告乙○
甲○○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庚○○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攜帶主張損毀之電視機等各項物品證明方法(先前未曾提出單據部分)到院。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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