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七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K他命肆包(合計毛重:拾肆點陸公克)及摻有K他命之香菸肆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被告所持有之K他命四包(合計毛重:十四點六公克)及摻有K他命之香菸四支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K他命四包(合計毛重:十四點六公克)及摻有K他命之香菸四支(此部分因與K他命毒品無法析離,應併認為K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或轉讓,係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上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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