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上訴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偉誠 因101年度勞訴字第32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為因財產權涉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00元,上訴聲明第三項為因非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