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696號

上訴人 顏維琳

被上訴人 張旭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6月24日對於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本院判決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8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韶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