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97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
代理人 謝孝晴
唐玉圓 即唐勝賢之繼承人
唐于婷 即唐勝賢之繼承人
唐建樹 即唐勝賢之繼承人
唐建仁 即唐勝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1日命其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該通知已於110年6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