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蕭汶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立梅┌──────────────────────────────────────────┐│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 陳麗絲 │嘉義文化路│107年10月31日│6,000元│V0000000│││││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