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洪美華 被告 林坤概 即 林宗明 之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書記官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