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 洪銓均 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 律師
連星堯 律師被告聚展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雿基
賴榮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列被告因108年度訴字第567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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