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 陳維民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慶生┌───────────────────────────────────────────────────┐│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42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1│興中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1NY0000000-0││1│壹萬陸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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