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662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4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甲○○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八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乙○○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次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固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此觀之票據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自明。又票據上之簽名,依同法第6條規定,僅得以蓋章代之,如以簽名或蓋章以外之方法改寫票據上之記載,其改寫自不生效力。查本件系爭本票,發票日期欄均經改寫,惟改寫處僅蓋有指印一枚,並無簽名或蓋章,依上說明,此項改寫不生效力,其發票日仍應認係改寫前之日期,併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6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改寫後││││(新臺幣)││││發票日)│├──┼──────┼─────┼──────┼──────┼────┼──────┤│001│95年2月20日│12,500元│95年2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3│94年12月22日│├──┼──────┼─────┼──────┼──────┼────┼──────┤│002│95年3月20日│12,500元│95年3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4│94年12月22日│├──┼──────┼─────┼──────┼──────┼────┼──────┤│004│95年5月20日│12,500元│95年5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6│94年12月22日│├──┼──────┼─────┼──────┼──────┼────┼──────┤│005│95年6月5日│12,500元│95年6月5日│96年8月2日│CH732157│94年12月22日│├──┼──────┼─────┼──────┼──────┼────┼──────┤│006│95年6月20日│12,500元│95年6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8│94年12月22日│├──┼──────┼─────┼──────┼──────┼────┼──────┤│007│95年7月20日│12,500元│95年7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9│94年12月22日│├──┼──────┼─────┼──────┼──────┼────┼──────┤│008│95年8月20日│12,500元│95年8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0│94年12月22日│├──┼──────┼─────┼──────┼──────┼────┼──────┤│009│95年9月20日│12,500元│95年9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1│94年12月22日│├──┼──────┼─────┼──────┼──────┼────┼──────┤│010│95年10月20日│12,500元│95年10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2│94年12月22日│├──┼──────┼─────┼──────┼──────┼────┼──────┤│011│95年11月20日│12,500元│95年11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3│94年12月22日│├──┼──────┼─────┼──────┼──────┼────┼──────┤│012│95年12月20日│12,500元│95年12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4│94年12月22日│├──┼──────┼─────┼──────┼──────┼────┼──────┤│013│96年1月20日│12,500元│96年1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5│94年12月22日│├──┼──────┼─────┼──────┼──────┼────┼──────┤│014│96年2月20日│12,500元│96年2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6│94年12月22日│├──┼──────┼─────┼──────┼──────┼────┼──────┤│015│96年3月20日│12,500元│96年3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7│94年12月22日│├──┼──────┼─────┼──────┼──────┼────┼──────┤│016│96年4月20日│12,500元│96年4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8│94年12月22日│├──┼──────┼─────┼──────┼──────┼────┼──────┤│017│96年5月20日│12,500元│96年5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69│94年12月22日│├──┼──────┼─────┼──────┼──────┼────┼──────┤│018│96年6月20日│12,500元│96年6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70│94年12月22日│├──┼──────┼─────┼──────┼──────┼────┼──────┤│019│96年7月20日│12,500元│96年7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71│94年12月22日│└──┴──────┴─────┴──────┴──────┴────┴──────┘┌─────────────────────────────────────────┐│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6年度票字第166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改寫後││││(新臺幣)││││發票日)│├──┼──────┼─────┼──────┼──────┼────┼──────┤│001│95年4月20日│12,500元│95年4月20日│96年8月2日│CH732155│94年12月22日│└──┴──────┴─────┴──────┴──────┴────┴──────┘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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