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3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複代理人 陳奕勲 被告 江健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