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700號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
㈡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因本院
認本件遺產變賣、拍賣不易,為保障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8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