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861號聲請人 陳珊鈴 兼法定代理人 鐘玉梅 共同送達代收人 蘇奕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㈡聲請人雖已陳述聲請人鐘玉梅為自己及受監護宣告人陳珊
鈴辦理拋棄繼承係為使受監護需告人陳珊鈴符合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款,惟未付任何任明文件,請提出可證明受監護宣告人辦理拋棄繼承符合受監護宣告人最佳利益之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