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62號聲請人 郭宸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補繳聲請費1000元。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許金源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㈢請提出聲請人郭宸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請提出分割共有物之登記謄本。
㈤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
之人選(專業之律師或地政士),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願任同意書、專業資格證明文件。為避免利害衝突,請聲請人勿推薦現為或曾為聲請人或其他分割共有勿訴訟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聲請人可至台北律師公會之一般下載區→相關資訊中,下載「台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尋求有意願擔任之律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並陳報本院。
㈥如聲請人不能陳報有意願且可供本院選任之人選,為保障
後續遺產管理人得請求之報酬、費用,請聲請人向本院繳納墊付之遺產管理人報酬、費用新臺幣50,000元。(依據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20條第1項、第3條第4項第9款、第74條、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㈦請提出證明文件證明被繼承人所有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
承,繼承人有無不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