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0號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恐嚇等案件,本院前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嗣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具保(收據號碼:本院96年刑保字第47號)。茲因被告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581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卷證,認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前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