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日股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2月10日│97年12月28日│98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45號│字第318號│字第1216號│├─┬────┼─────────┼─────────┼─────────┤│最│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後├────┼─────────┼─────────┼─────────┤│事│判決字號│98年度訴緝字第3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942│97年度訴字第1319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6月5日│98年8月19日│98年9月8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判決字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98年7月10日│98年9月21日│98年9月28日│├─┴────┼─────────┼─────────┼─────────┤│是否得為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否│否│否││數罪││││├──────┼─────────┼─────────┼─────────┤│備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助│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4428號│字第728號)│第58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