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暐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錦隆 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欠缺(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理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有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然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已非黃秀男,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是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權有欠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記載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