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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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
偵字第279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漂
流物,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之
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經提高為
新台幣一萬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