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新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39號,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5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林新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林新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439號判決,於民國102年8月1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查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如逾期未補正,則依法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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