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985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板簡字第985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事
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叁拾柒萬玖
仟壹佰貳拾捌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