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5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書記官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