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HOMASKUIPER選任辯護人黃若婷律師
曾梅齡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4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所涉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思吟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法官林琬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可歆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