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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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861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柏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3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柏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
理由
一、按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固提出書狀聲請發還扣押物,惟全未敘明、特定欲聲請返還扣押物之項目及數量,本院無從判斷聲請發還扣押物之範圍為何,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惟屬可補正之事項,爰依法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發還扣押物之清單(應詳列聲請發還扣押物之品項、數量、檢察官扣押物品清單所示編號等資訊,以特定聲請範圍;若卷內無資料佐證該扣案物之所有人為聲請人本人,另應提出相關證據釋明為聲請人所有之物),倘逾期不補正,本件將以程式不合,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筑萱
法官蘇宏杰法官吳旻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聲 字第 2861 號裁定(113.12.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原訴 字第 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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