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76號原告 劉致廷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 律師
吳秉翰 律師 洪誌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于萱 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告 陳奕宏 (出生年月日:民國88年2月6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上開資料,查報被告陳奕宏之地址。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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