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友權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友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友權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古紘瑋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