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14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日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948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江日章 犯侵入住宅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06條規定之侵入住居罪,重在保護個人之住屋權即
個人居住之場所有不受其他人侵入留滯其內干擾與破壞之權利,故該條第1項之罪係以未經同意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為構成要件。而所謂「無故侵入」,係指行為人無權或無正當理由,或未得住屋權人之同意,而違反住屋權人之意思,以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之方式進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築物,至其係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強行為之,均非所問。又有無正當理由而侵入,其理由正當與否,應以客觀標準觀察,凡法律、道義、習慣等所應許可而無背於公序良俗者,始可認為正當理由。雖然一般營業場所在營業時間內均允許顧客出入其內,然亦有一定之限度,茍非利用其營業之設備或因業務接洽等原因而無故闖入,仍應論以侵入住宅罪。又本條所保護之法益,乃憲法所保障的個人居住安寧自由,債務人雖負有債務,但並非即有忍受債權人自由出入其住宅之義務,法律既另有規定行使債權之正當方法,除有符合民法第151條所規定自助行為之情形外,不得私擅侵入他人住宅(參司法院80廳刑一字第689號函及最高法院46年台非字第44號判決意旨)。查被告於偵查中稱:「(問:你未經 林鋒 記事先同意,就直接進去他家,承認侵入住宅?)我承認。」等語(偵卷第108頁),是被告既未得告訴人同意或許可,亦無正當理由即擅自侵入告訴人住處之1樓客廳,已侵害告訴人使用住宅之安寧或空間隱私私密性之法益維護。從而,被告所為難認有正當理由,被告未經告訴人之明示或默示許可,而擅自侵入,自應以侵入住宅罪相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被告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所為
對於告訴人之居住安寧產生危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13頁),復考量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錫屏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948號被告江日章男5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竹縣新豐鄉中崙村6鄰中崙206之
1號居桃園市○○區○○路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日章不滿 林鋒記 與其女兒 江庭瑄 發生車禍後,未賠償江庭瑄所受損害,於民國112年8月26日凌晨4時50分許,前往林鋒記位在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住處(下稱林鋒記住處),見林鋒記住處大門未關閉,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未經同意即擅自侵入林鋒記住處之1樓客廳,經林鋒記制止始離開。嗣經林鋒記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鋒記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日章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鋒記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民事起訴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壢簡字第836號民事簡易判決、簡訊截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月31日士院鳴112 司執祥 字第100483號函、被告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本署勘驗筆錄各1份、手機錄影翻拍照片2張、手機錄影光碟1片等在卷可查,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6月22日
檢察官李允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朱佩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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