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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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7號原告 徐明真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建德 原告 江采穎 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7年度交易字第750號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 楊敬章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其中原告江建德訴請被告賠償機車修理費部分,應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之訴,是原告江建德就該部分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江建德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