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738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宗岳石銘仁賴錦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5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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