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08號原告 劉元中 被告 鍾復興 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670元(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30元/每平方公尺X99平方公尺=32,67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但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應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巫偉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