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聲請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人 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陳宗澤 被告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景暘
吳汯彬
1號兼法定代理人 許國城
被告 李淳正
林金娥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許國誠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國城」。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鍾甦生 ,已變更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