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0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0102號聲請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確認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則須表明利息起算之年、月、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小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