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9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298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克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九八六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逸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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