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56號原告 林詠琪 被告 林聖凱
高憲鈺 許建暉 (原名 許思為
陳素卿 陳意婷 鄒志偉 陳玉鈴
蔡永鴻 黃振宏 陳志偉 林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姜麗君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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