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532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 律師複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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