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37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審易字第37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淳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2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梁淳維於民國112年5月21日5時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下稱輔大醫院)急診室,因不滿護理師 傅宇萱 欲將其配偶 林雅婷 移至觀察區觀察病況,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急診室內,對傅宇萱辱罵「幹你娘機掰」、「臭機掰」(均台語)等語,足以貶損傅宇萱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傅宇萱告訴被告梁淳維公然侮辱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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