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晉塵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晉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晉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13年3月1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梁晉塵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過失傷害、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先後論罪科刑,並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合計刑期為1年11月),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3年3月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53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