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板簡字第1656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
232號妨害自由等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黃大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