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95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鴻麟
訴訟代理人  江志華
被   告  王木根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870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28日上午09時5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幸艷
  書記官 蘇家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柒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蘇家楹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蘇家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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