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彥宇選任辯護人林湘清律師
廖國豪律師被告 林榆庭
馬元廷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981號、113年度偵字第23661號、113年度偵字第2366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449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及移送併辦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幫助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由戊○○、丙○○抽成500元至700元,餘款則由服務小姐分潤取得,戊○○、丙○○等人即藉此方式,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2人並因而取得約10萬元之不法所得」之記載更正為「由戊○○抽成500元至700元,餘款則由服務小姐分潤取得,戊○○、丙○○即藉此方式,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以營利,戊○○並因而取得10萬元之不法所得」;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戊○○、丙○○、丁○○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被告3人所犯,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經合議庭評議後,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戊○○、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
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被告丁○○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戊○○、丙○○媒介後復容留女子與他人在起訴書所載地點內為性交行為,其等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皆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3年度偵字第44494號),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被告戊○○、丙○○就上開等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㈢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
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容留、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依社會通念,認刑罰上予以單純一罪評價,始符合刑罰公平原則者,固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容留、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各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自應分別論罪(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色情經營業者意圖營利使同一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或圖利容留性交、猥褻犯行,係以經營「應召站」之目的為之,在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以多數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是色情經營業者先後多次使(同一)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等行為,具時間、空間之密切關係,且係各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應僅各論接續犯一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4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戊○○、丙○○自民國113年3月間某日起,至遭警方查緝之113年4月23日3時25分許止,分別容留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之本案應召女子即越南籍成年女子LETHIMYDUYEN(花名 喬伊 )、泰國籍成年女子TANSARANYA(花名芭卡)及PRIANGPROMNICHAPHAT(花名瑪卡),在本案處所多次與不特定客人進行性交易以營利,各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一地點實施,且分別侵害同一之法益,主觀上乃基於單一犯意容留同一成年女子為性交行為以營利,各行為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戊○○、丙○○先後容留本案上述等應召女子從事性交行為
以營利,因其容留之對象不同,行為明顯可分而具有獨立性,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㈤被告丁○○基於幫助他人之犯意,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不思以正途獲取金錢
,被告戊○○、丙○○竟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拆分利潤,及被告 馬元庭 以出租本案處所獲取租金之模式,藉以獲取不法利益,行為殊值非難;考量被告3人犯後皆坦承犯行之態度,及被告戊○○已繳回本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詳見下述沒收部分);兼衡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所生危害,暨分別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戊○○、丙○○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刑,及量處被告馬元庭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最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院參酌被告戊○○、丙○○所犯均屬圖利容留性交之犯罪類型、犯罪手段、模式相同,及其等犯罪之期間等因素以資判斷可歸責之重複程度,復衡以被告戊○○、丙○○年齡、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情節等整體非難評價及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另權衡所犯之罪法律規定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後,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分別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被告戊○○所有之白色IPHONE
8PLUS手機1支、黑色IPHONEXR手機1支,均係供被告戊○○為本案犯行聯繫使用;扣案被告戊○○所有之大門口大顆小米監視器1支,則係供被告戊○○監視犯罪地點而為本件犯行使用等情,經被告戊○○、丙○○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03頁),是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被告戊○○藍色IPHONEXR手機1支、被告丙○○白色IPHONEXR手機1支及走廊大顆小米監視器1支、走廊大顆小米監視器3支,被告戊○○、丙○○否認與本案有關,卷內亦無證據顯示係供犯本案使用之物,即不予以宣告沒收。另其餘自本案上述等應召女子處所扣得之物品,皆非被告3人所有,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戊○○之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10萬元,業據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11頁),且經被告戊○○繳回而扣押在案(見本院繳款收據);被告丁○○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其所收租金為5千至8千元不等且供稱略以:本件租期自113年1月20日起等語(見本院卷第87頁),本院綜合卷內關於租期、租金等證據資料,認被告丁○○獲取租金犯罪所得自租期起始至為警查獲之日止為1萬5千元,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且被告丁○○部分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上揭規定,分別在被告戊○○主文科刑項下宣告沒收;及在被告丁○○主文科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丙○○否認有獲取犯罪所得,卷內亦無積極證據顯示其有與被告戊○○朋分利潤,或取得其他犯罪所得,即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一:
編號犯罪事實與應召女子主文1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及越南籍成年女子LETHIMYDUYEN部分戊○○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及泰國籍成年女子TANSARANYA部分戊○○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及泰國籍成年女子PRIANGPROMNICHAPHAT部分戊○○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1白色IPHONE8PLUS手機1支2黑色IPHONEXR手機1支3大門口大顆小米監視器1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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