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279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何佳蓉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許益嘉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53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儭華
法官郭任昇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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