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暫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暫字第3號反聲請人即相對人 王萱茹 上列反聲請人與反聲請相對人 陳俊杰 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未據反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反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鎧安